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想知道在抢夺刑事案件中,法律是如何判定和量刑的。比如抢夺财物价值多少算犯罪,不同的抢夺情节会有怎样不同的处罚等。我很关注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这方面适用法律的解释,希望能了解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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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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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为了准确、合理地惩治抢夺犯罪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下面我们详细了解其主要内容。 首先,《解释》明确了抢夺罪的定罪标准。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就是构成抢夺罪的基本起点,简单来说,当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一千元到三千元这个区间时,就可能被认定构成抢夺罪。 同时,《解释》还考虑了一些特殊情形。根据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这意味着,如果存在这些特殊情形,即使抢夺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普通的“数额较大”标准,也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抢夺罪。 在量刑方面,《解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解释》进一步对“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了细化,比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根据第五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体现了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一些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总之,《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抢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让我们普通民众对抢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实施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财物受到抢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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