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有哪些程序?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在保障患者权益和维护医疗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处理的具体程序。 首先是报告。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同时向患者通报、解释。 接着是收集和封存相关资料。医疗机构要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然后是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之后是协商或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最后,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