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哪些内容?

我想了解一下,这个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到底有啥内容呢?我身边有人涉及盗窃案件,我想搞清楚这个解释里规定了啥,比如盗窃金额和量刑是怎么对应的,还有哪些情况算特殊情形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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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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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的解释。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解释明确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其次,解释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数额较大”标准的降低。比如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再者,解释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作出了界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另外,对于盗窃未遂的处理也有规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未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关于盗窃财物的数额计算,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此外,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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