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我跟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现在出了纠纷。对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太清楚审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啥具体解释,希望能了解这方面内容,看看我的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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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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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下面为您通俗地解释一些关键内容。 首先是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该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就说明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其他形式的交易凭证也可能构成有效的买卖合同。 在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方面,解释规定了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这体现了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也规定了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对于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保障了买受人在发现标的物质量问题时提出异议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方面,解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尊重和保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买卖合同纠纷审理中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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