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租了套城镇的房子,和房东在合同履行上有了纠纷。比如租金支付时间、房屋维修责任这些。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有哪些应用法律的解释呢?好明确我和房东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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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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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详细的法律指引。 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就为该解释的适用划定了清晰的界限,让大家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据此解释来解决纠纷。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体现了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补救的机会,也强调了建设合规的重要性。 在装饰装修问题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不同情形进行处理。比如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对于转租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该解释还对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如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等。这些规定为妥善解决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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