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想了解下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情况。我不太清楚对于破坏电力设备这种行为,法律上是怎么详细界定和解释的,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什么后果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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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指的是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理解这个罪名时,要搞清楚几个关键的点。首先是电力设备的范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但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其次是关于破坏行为。破坏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比如采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比如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人员,发现电力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却故意不履行维修保护义务,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 对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如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等,都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罚破坏电力设备罪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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