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中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归属、管理、使用等方面达成的协议。不过,并非协议中的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哪些条款通常是无效的。
首先,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无效。比如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种限制离婚权利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此外,还有一些约定一方不能与异性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同样也是无效的,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协议来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其次,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那么该条款无效。例如,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就必须在公众场合进行公开道歉并接受羞辱性惩罚。这种条款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再者,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无效。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不能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债权。比如,夫妻为了逃避共同债务,在协议中约定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而承担债务的一方根本没有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中涉及逃避债务的条款就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另外,约定免除夫妻间法定扶养义务的条款无效。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如果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在生病、生活困难等情况下进行扶养,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时,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最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条款可能无效。如果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方式强迫对方签订对自己不利的财产分配条款,这种情况下该条款在被撤销后即为无效。
总之,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