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的发票还需要单独备注吗?
我是做建筑服务行业的,最近开发票的时候就在纠结需不需要对发票进行单独备注。也不清楚现在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担心不备注会出问题,备注了又怕多余。所以想问问,现在建筑服务的发票还需不需要单独备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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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筑服务的发票是需要单独备注的。这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发票备注栏信息,它是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发票内容的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这样规定是有重要意义的。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便于加强税收征管,通过备注栏信息可以准确掌握建筑服务的发生地和项目情况,防止税收漏洞。对于企业来说,规范的发票备注可以保证其财务核算的准确性,避免因发票不合规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如果发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注,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也不能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也就是说,企业可能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一定要记得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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