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六十天是从案发起算吗?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听说有六十天的相关规定,但不清楚这个六十天的起始时间。是从案件发生那天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我想弄明白这个时间的计算,好对整个案件流程有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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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关于“六十天”的说法可能涉及多种法律程序和规定,其起始时间是否从案发起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这“六十天”指的是侦查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里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时间不是从案发起算,而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计算。例如,张三在某起盗窃案件发生后一段时间才被逮捕,那么侦查羁押期限就从他被逮捕那一刻开始计时。 其次,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这里的期限是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始算,而不是从案发起算。 另外,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在不同阶段的六十天规定也可能有不同的计算起点。比如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审理期限可能也和六十天相关,但同样不是从案发起算,而是从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开始计算。所以,刑事案件的六十天具体是否从案发起算,要结合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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