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我在学习行政法相关知识,对行政指导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清楚行政指导到底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想弄明白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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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来理解一下行政指导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给你提些建议、意见,不强迫你必须按照做。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它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作出,相对人就得遵守,如果不遵守,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一般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指导因为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所以通常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另外,从两者的特征对比来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强制性等特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和相对人商量,并且相对人必须服从。而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引导性等特点,行政机关只是提供建议、意见,相对人有选择是否接受的自由。 综上所述,行政指导和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的区别,行政指导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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