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有什么区别?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听到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这两个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实际生活中怎么区分这两种行为呢,它们的法律效果是不是也不一样?希望了解一下它们之间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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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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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对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作出的处理决定。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一家违规经营的超市作出罚款的处罚,这就是针对这家特定超市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政府发布的关于某一行业的管理规定,适用于该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而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或个人。 从法律依据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是某一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一并请求对该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在表现形式上,具体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的处理决定。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在效力范围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的对象产生效力,其效力是一次性的。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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