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有哪些特征?


行政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实施的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具有的特征。 第一,从属法律性。行政法律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来实施,不能和法律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这表明行政行为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行政机关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作出决定。比如,税务机关征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和程序来进行。 第二,裁量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社会事务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对所有情况都作出详细规定。但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不过,如果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明显不合理,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职权。 第三,单方意志性。行政法律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不需要和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生效。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权单方面作出决定。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也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效力先定性。行政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就假定其是合法有效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即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也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连续性。但如果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不当,经过法定程序后会被撤销或变更。 第五,强制性。行政法律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对于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划拨存款、拍卖财物等方式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是行政管理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