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首先是暂时性。简单来说,行政强制措施不是永久性的限制或控制。它只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达到如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目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财物进行暂时的约束。比如在疫情期间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等观察期结束,确认没有问题就会解除隔离,这就是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像工商部门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扣押,等调查清楚后,根据结果再决定后续处理方式,这是对财物的暂时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其次是强制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具有强制力。如果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比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强制传唤,违法嫌疑人不能拒绝,必须配合,否则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这体现了行政机关拥有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力,并且这种强制是依职权主动实施的,是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一定影响。 再者是行政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像公安局、工商局等。虽然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法院,但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实施的。实施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比如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对违规经营的商家场所进行查封;实施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能随意乱来。 另外,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惩罚性。它和行政处罚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在调查阶段,还不确定相对人是否违法时采取的措施,只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利情况,不是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最终的惩处。比如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物进行扣押,只是先控制住财物,等调查清楚确定违法了才会进行如没收等处罚行为。 最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手段性。它通常是国家在行政活动中实施其他带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媒介。比如在后续确定相对人违法后,可能会基于之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为。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后续行政行为或达到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