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运用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简单来讲,就是这个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就得按照这个决定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后果。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管理的意图,但不会直接设定、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像行政机关进行的市场调查、发布的统计信息等。 其次,从法律效果方面来看,行政法律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拘束力。一旦作出,就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必须遵守。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获得许可的当事人就有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而行政事实行为通常不会直接产生这样的法律拘束力。虽然它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政府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指示牌,这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它本身不会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但能起到引导交通的作用。 再者,从救济途径来看,对于行政法律行为,当事人如果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行政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手段。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虽然也可以寻求救济,但救济的方式和条件相对复杂一些。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事实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等方式来要求赔偿损失,但需要证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主要指的就是行政法律行为。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