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聚众斗殴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需要从共同犯罪和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入手分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其中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人数上要在二人以上,二是主观方面必须是共同故意。所谓共同故意,就是各个犯罪人都对犯罪行为有认识,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他们之间的故意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通常是多人参与,而且这些人往往是出于共同的故意去实施斗殴行为,比如为了报复对方、争夺势力范围等。从这个角度看,聚众斗殴罪一般情况下是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实施斗殴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所以通常属于共同犯罪。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聚众斗殴中,可能存在个别参与者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就不能一概认定为所有参与者都构成该犯罪的共同犯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实施该行为的人单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人突然拿出凶器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对于这种超出聚众斗殴故意范围的伤害或杀人行为,其他没有实施该行为且没有共同故意的参与者,不应当对该结果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罪通常属于共同犯罪,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准确判断各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故意以及是否存在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