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受委托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请了一个受委托人帮我处理一些事务,现在事情好像出了点状况,我担心受委托人会不会不用承担责任,全落到我头上。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受委托人到底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哪些情况下要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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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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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受委托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下面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咱们要明白委托代理这个概念。委托代理就是委托人授权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一般情况下,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该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正常按要求办事,后果通常由委托人承担。 然而,在一些情形下,受委托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一,若受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比如您只让受委托人卖100斤苹果,他却卖了200斤,多卖的这部分如果给您造成损失,他就得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其二,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例如受委托人明知道某项交易有风险,却不告知委托人,还擅自进行交易,导致委托人受损,那受委托人就要担责。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受委托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受委托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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