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是否是以自己名义办理?
我找人帮我处理一些事务,签了委托协议。但我不太清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应该以我的名义,还是可以用他自己的名义呢?我担心这里面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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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委托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也可以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办理,这主要取决于不同的委托情形。 当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时,这属于直接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比如,甲委托乙去购买一批货物,乙以甲的名义与卖家签订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由甲来承受。 而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属于间接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比如,甲委托乙购买货物,乙以自己的名义与卖家丙签订合同,若丙知道乙是受甲委托,那么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丙;若丙不知道乙受甲委托,之后因为丙的原因乙无法向甲交付货物,乙就需要向甲披露丙,甲可以直接向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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