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行政裁决是否有不同?


仲裁和行政裁决都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但它们存在诸多不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两者的定义有所不同。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商量好把问题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判断。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由行政机关来对特定纠纷进行判定。 其次,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仲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比如商业合同中出现的争议等。而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像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再者,两者的机构和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它不具有行政权力,其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它是基于行政权力进行裁决,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行使。 另外,两者的程序也存在差异。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地点等,并且仲裁一般是不公开进行的,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行政裁决则遵循行政程序,有比较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一般是公开进行的。 最后,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则对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总之,了解仲裁与行政裁决的不同,有助于当事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