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未遂的金额是否累加?


在探讨敲诈未遂的金额是否累加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敲诈勒索罪和敲诈未遂的概念。敲诈勒索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的犯罪行为。而敲诈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一些不是自己意愿的原因,最终没有成功拿到财物。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敲诈未遂的金额是否累加,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犯罪人是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每次都是未遂,这些未遂的金额通常是可以累加的。这是因为犯罪人具有连续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且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将金额累加起来更能准确地反映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直接明确敲诈未遂金额是否累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有相关规定。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这里虽然强调的是多次实施该行为,但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的一致性来看,如果是基于同一犯罪目的的多次敲诈未遂,累加金额符合法律对犯罪行为整体性评价的要求。 举例来说,如果张三在一年内分三次对李四进行敲诈勒索,每次索要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2000元,但每次都因为李四及时报警等原因而未遂。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很可能会将这三次未遂的金额累加起来,认定张三的敲诈勒索金额为10000元,然后根据这个累加金额和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判断张三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 然而,如果犯罪人实施的多次敲诈勒索行为之间没有紧密联系,是独立的、偶然的行为,并且每次行为的主观故意都是独立的,那么一般不会将未遂金额累加。因为这些行为缺乏内在的连贯性和整体性,不符合将金额累加评价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