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金融机构罪是否已被废除?
我听说现在盗窃金融机构罪已经没有了,不太确定是不是真的。我之前了解过相关法律,觉得这罪挺严重的。现在就是想弄清楚,在当前的法律规定里,盗窃金融机构罪是不是确实被废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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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盗窃金融机构罪”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准确表述应该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盗窃罪的加重情节。不过,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取消了这一加重情形。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根据原《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而《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判处死刑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不再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现在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和普通盗窃行为一样,按照统一的盗窃罪标准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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