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害程度分级》是否适用于交通事故?
我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了伤。现在涉及到赔偿问题,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分级。我听说有《人体损害程度分级》这个标准,不太确定它是否适用于交通事故的损伤评定,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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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人体损害程度分级》是否适用于交通事故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人体损害程度分级》主要用于刑事案件中,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以此来判定加害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里,就需要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伤情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 而在交通事故中,适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专门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伤残等级评定。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通常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而计算相应的赔偿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里的赔偿计算基础就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出的伤残等级。 所以,《人体损害程度分级》并不适用于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应该遵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进行伤残评定,保障受害人能够合理地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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