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借高利贷违法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2001年借高利贷的情况。当时因为家里突发急事需要钱,就借了一笔高利贷。现在听说高利贷好像有很多规定,就想知道在2001年那个时候,借高利贷这种行为本身是不是违法的呀,我需要承担什么特别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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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借高利贷这种行为,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从民事法律角度讲,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法律以及现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现在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虽然2001年的规定和现在表述可能有差异,但本质都是对过高利率进行限制。如果在2001年借的高利贷,超出合理利率部分的利息,在法律上是不受完全保护的。比如,借款人可以和出借人协商不支付超出部分利息,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出借人关于这部分利息的诉求。 其次,从刑事法律角度,如果单纯只是借高利贷,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要是在借高利贷过程中,比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那就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另外,如果在借款后,出借人在催收高利贷债务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等手段催收,那么出借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相关犯罪,而借款人若有这些催收行为同样会面临刑事处罚。 总之,2001年借高利贷本身,在民事上可能导致超出合理利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而涉及特定刑事犯罪手段才会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概念: 高利贷: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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