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隐孕入职的情况下,公司合同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我朋友入职时隐瞒了怀孕的事实,现在公司知道后想以这个理由认定合同无效并辞退她。她很担心,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合同到底能不能被认定无效,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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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的情况下,公司合同通常是有效的。 首先,要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其次,来看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健康情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而对于绝大部分工作来说,怀孕与否属于个人隐私,并非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劳动者没有必须向用人单位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 最后,从实际情况出发,现今不少公司存在对已婚尤其是已怀孕的妇女选择以各种借口不予录入的情况,这导致妇女出于担忧或其他原因在应聘时会隐瞒相关信息。所以,如果不是特殊的不能由已怀孕妇女工作的岗位,不能以怀孕为由拒绝其入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 当然,虽然从法律角度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但劳动者隐瞒生育状况的做法从诚信角度来说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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