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电瓶车相撞理赔后是不是就和车主两清了?


在两电瓶车相撞的事故中,理赔后是否就和车主两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理赔两清”的意思,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就这次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支付赔偿款后,双方都不能再就此次事故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从法律层面讲,如果双方在理赔时签订了明确的协议,协议里写明支付赔偿款后此事就彻底了结,双方互不追究,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就和车主两清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如果在理赔时没有签订类似的协议,或者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那么事情可能就不是“两清”这么简单了。比如当时双方都不知道伤者还有潜在的严重病情,赔偿金额远远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原赔偿协议,重新要求合理的赔偿。 另外,如果在理赔之后发现对方在事故中有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的一方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重新处理赔偿事宜。所以,两电瓶车相撞理赔后不一定就和车主两清,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