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终止时用工单位需要赔偿吗?
我跟用工单位签了劳务派遣合同,现在合同要终止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是不是得给我赔偿啊?我挺担心自己权益受损的,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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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劳务派遣合同终止时用工单位是否需要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咱们得了解劳务派遣合同的概念。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一般来说,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等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通常不需要进行赔偿。 如果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符合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用工单位把劳动者退回,此时用工单位一般也不需要赔偿,但劳务派遣单位可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退回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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