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属于形成权?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形成权这两个概念。有点搞不明白同时履行抗辩权到底是不是属于形成权,想知道从法律规定和原理上来说,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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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属于形成权。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甲没有交付货物时,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而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比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只要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有效,这就是通过单方意思改变了合同的效力状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看,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在合同编中关于双务合同履行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表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障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是一种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则在民法典的多个部分有所体现,它强调的是权利人的单方意志对法律关系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具备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特点,它只是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暂时拒绝自己的履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待对方履行后,自己仍需履行相应义务。所以,从法律规定和权利性质上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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