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出口公司的收货人是否为关税纳税人?
我经营着一家出口公司,在货物进出口的过程中,对于关税纳税人的界定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我们公司的业务里,收货人是不是就是关税纳税人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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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纳税人指的是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单来说,就是在货物进出口时,需要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关税的主体。 在我国,关于关税纳税人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对于经营出口公司的情况,需要区分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在进口业务中,收货人通常就是关税纳税人。因为货物进入我国关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实际获得货物并在国内进行销售或使用的一方,所以要承担缴纳关税的义务。 而在出口业务中,关税纳税人是发货人,也就是经营出口公司本身,而不是收货人。因为出口货物是从我国关境运出,发货人是组织货物出口的主体,所以要履行缴纳出口关税的责任(如果有出口关税的话)。 所以,经营出口公司在进口业务里,收货人是关税纳税人;在出口业务里,收货人不是关税纳税人,发货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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