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通知书送看守所后看守所让做检查合理吗?
我家人收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被送到看守所后,看守所要求做检查。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也不确定这样做是否合理,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看守所让被拘留人员做检查有没有依据,这样做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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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并送至看守所后,看守所要求其进行身体检查是合理且合法的。这一举措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从保障监管场所安全和秩序的角度来看,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被拘留人员是否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具有传染性疾病等,避免对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其次,对于被拘留人员自身而言,检查可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得到及时评估,以便在出现突发疾病等情况时能够进行有效的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由此可见,看守所进行健康检查是其收押工作的必要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看守所会安排专业的医务人员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常规的体格检查、传染病筛查等项目。检查结果将作为是否收押以及后续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如果被拘留人员存在不适合羁押的健康问题,看守所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予收押或者采取相应的治疗和监管措施。 所以,当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看守所要求做检查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和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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