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相关流程必须经过检察院吗?
我被通知家人进了看守所,不太清楚看守所这边的流程。想问下是不是所有跟看守所相关的事都得经过检察院,比如收押、释放这些,不太懂法律,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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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看守所的流程是否必须经过检察院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看守所和检察院的概念。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主要负责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等工作。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多项重要职责。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不是看守所的所有流程都必须经过检察院。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看守所就应当凭此收押,这个收押流程一般不需要经过检察院。 然而,在一些重要环节是需要检察院参与的。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是否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看守所的部分关键流程是需要经过检察院的监督和审查的,但并非所有流程都必须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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