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拘留需要检察院批准吗?
我想了解下,公安机关要对人进行拘留的话,需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呢?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拘留这件事上的职责和流程,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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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情况有所不同。 首先是行政拘留,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执行,不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在查明违法事实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其次是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不过,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则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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