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报请要怎么进行?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报请的具体操作流程。最近接触到一些相关信息,但对这方面不太懂,不知道从哪个环节开始,具体要经过哪些步骤,想详细了解一下整个报请过程,以及涉及到哪些部门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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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报请的进行方式如下: 首先,不同情形下的报请主体和流程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次,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要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等。 相关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当地下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 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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