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报送死刑复核需要哪些材料?

我涉及到一个死刑复核相关的事务,不太清楚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去报送。想知道这些材料具体都有什么,有没有什么格式或者内容上的要求,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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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死刑复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报请复核的报告,该报告应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它是对整个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一个概括性说明,让复核机关能快速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一、二审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是案件在一审和二审阶段审判结果的书面体现,包含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等重要内容,是复核的重要依据。 案件综合报告,其内容一般会包括被告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涵盖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全部案卷、证据。这是整个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各种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此外,如果是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并且,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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