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流程及步骤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这是在法院内部对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监督程序。它体现了立法者对死刑案件特别审慎的态度,目的在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及步骤: 首先是报请复核环节: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之后高级人民法院需在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要是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这里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若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高院裁定维持的,高院会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没上诉、检察院也没抗诉的,需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接着是复核审理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接收案件后,会进行详细的复核审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情况。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同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 最后是作出裁定环节:经过复核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这一裁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些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第二百五十条都有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