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靠国家机关,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权利的行为。自力救济主要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当我们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比如,张三在街上遭遇李四无端的暴力攻击,张三为了保护自己,出手反击,使得李四受伤,张三的这种反击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则是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例如,王五为了躲避一辆失控的汽车,不得已冲进赵六的院子,损坏了赵六的一些物品,王五的行为就属于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比如,甲在餐厅吃完饭拒绝付款,餐厅老板在甲准备离开时,暂时扣留了甲的手机,这就属于自助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