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可能涉及自身权益保护的情况,不太清楚民法里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的具体含义。比如在什么场景下算自助行为,什么情况又是自卫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想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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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都和我们在面对权益受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方式有关。


首先来说说自助行为。简单来讲,自助行为是指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情况紧急且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必要的限制的行为。例如,小明去餐厅吃饭,吃完饭却想赖账溜走,餐厅老板在来不及报警的情况下,暂时扣留了小明的物品,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自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就为自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自卫行为则主要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当我们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比如,小红在遭遇抢劫时,为了保护自己的财物和人身安全,对抢劫者进行反抗,造成抢劫者一定程度的损伤,这就属于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则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为了躲避突然冲出来的车辆,小张将自行车骑进了旁边的商店,造成了商店内一些物品的损坏,这就属于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都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但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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