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怎样的?
我不太理解《民法典》第二十条中正当防卫的具体含义。我在生活中担心遇到一些可能需要自卫的情况,想知道怎样的行为算正当防卫,有什么界限和条件,这样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我能心里有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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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该条文是这么说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简单来说,正当防卫就是当你或者别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坏人侵害的时候,你采取行动阻止坏人,哪怕因此让坏人受到了一些伤害,你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目的是鼓励大家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 不过,正当防卫也不是无限制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防卫的手段和程度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侵害所必需的范围,造成了重大的损害,那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法律也会考虑到是在防卫的情况下,所以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针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特殊规定,在面对这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时,你可以采取比较激烈的防卫手段,即使导致坏人伤亡,也不算防卫过当,不用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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