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是正当防卫吗?

最近身边发生了一些涉及自我保护的事儿,有人采取了反击行为,不清楚这是不是正当防卫。想知道《刑法》第二十条具体怎么界定正当防卫,哪些情况算,哪些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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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是正当防卫。 通俗来讲,正当防卫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为了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比如,有人正在对你进行抢劫,你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抢劫者搏斗,在搏斗过程中对抢劫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这种行为就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对方只是轻轻推搡了你一下,你却拿出刀将对方重伤,这就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 另外,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比如,有人正在持刀行凶,你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将行凶者打伤甚至打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总之,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紧迫性,以及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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