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到期后承租方拒不拆除地上附着物该怎么办?
我把土地租给别人,现在租赁期到了,可承租方就是不拆除地上的附着物。我不明白我有什么办法让他们拆除,也不知道我的权益在法律上是怎么保障的,所以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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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地租赁到期后,承租方拒不拆除地上附着物时,可从以下方面来分析和解决。 首先,我们来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土地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地上附着物则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的作物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当土地租赁到期,承租方有义务返还符合正常使用状态的土地,若地上有其搭建的附着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需要拆除的。 若承租方拒不拆除,出租方可以先尝试与承租方进行协商。友好沟通,明确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拆除附着物并返还土地的义务,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拆除工作。 如果协商无果,出租方可以考虑通过发送书面通知的方式,正式要求承租方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拆除附着物。书面通知要留存好相关凭证,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使用。 若承租方仍然拒绝履行拆除义务,出租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出租方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土地权属证明、通知承租方拆除的相关证据等。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判决出租方胜诉,而承租方依然不履行判决,出租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强制承租方拆除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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