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是怎样的?

我之前租了一块地,在上面建了些简易房屋和种了些果树,现在租地合同到期了,我不太清楚这些地上的附着物到底归谁。是归我这个承租人,还是归土地的出租人呢?我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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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着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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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问题需要依据多种情况来判断。 首先,地上附着物指的是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种植的农作物等依附于土地的物品。一般而言,处理地上附着物归属问题,会优先查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了租地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要是租赁合同没有对地上附着物的归属作出约定,就需要看附着物的形成情况。对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添附的情况,如果是可以拆除且拆除不会对土地造成重大损害的附着物,承租人有权拆除。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承租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比如承租人搭建的一些可拆卸的简易工棚等。 若附着物是不可拆除或者拆除会对土地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公平原则和相关法律精神,可能需要由双方协商补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承租人在土地上建造的永久性建筑等。此外,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添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是因为未经同意的添附可能侵犯了出租人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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