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后地上附着物归属是怎样的?
我转让了一块土地,但是地上有一些附着物,像房子、树木之类的。我不知道转让土地之后,这些地上附着物到底归谁。是随着土地一起转让给对方了,还是我还能继续拥有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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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土地转让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等)、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及地上定着物(如树木、庄稼等)。当涉及土地转让时,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并非一概而论。 如果当事人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于地上附着物归属的明确约定,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以,只要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地上附着物的归属。 若合同没有约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会随着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地上附着物如果是承包人投资建造或种植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能有权处置这些附着物。但如果是宅基地转让,地上房屋等附着物通常会随着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受让方,这也是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不过,农村土地的转让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土地转让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问题,要先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依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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