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构成中主体要件的错误说法有哪些?
我在学习医疗事故相关法律知识时,对医疗事故构成里主体要件这部分不太明白。想知道关于主体要件一般会有哪些错误的说法,这样可以让我更好地区分正确和错误的认知,避免在理解上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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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事故构成中的主体要件,是明确事故责任归属的重要基础。 在医疗事故构成中,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以及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 关于主体要件常见的错误说法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只要在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都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实际上并非如此,像医疗机构中的后勤人员,如清洁工、保安等,他们的工作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即便在工作中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也不能构成医疗事故意义上的主体,这种损害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来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参与医疗活动、实施诊疗护理行为的医务人员才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二是错误地觉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发生的医疗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未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进行医疗活动本身就是非法行医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按照《刑法》中非法行医罪等相关规定来追究责任,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是误以为退休的医务人员私下行医也能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退休医务人员如果没有在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体行医注册,其行医行为属于违规的。一旦出现损害后果,同样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而应按照非法行医来处理。所以,准确理解医疗事故构成中的主体要件,对于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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