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罪犯犯罪构成要件说法错误的是哪种情况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医疗事故罪犯犯罪构成要件这部分内容。我对其中一些说法拿不准,想知道通常在描述医疗事故罪犯犯罪构成要件时,哪种说法是错误的,希望能有人结合法律规定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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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判断关于医疗事故罪犯犯罪构成要件说法错误的情况,我们先来看看正确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讲,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像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等都属于这个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明确了该罪的主体为医务人员。 其次,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指的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医务人员是故意造成就诊人伤亡等后果,那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了。 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 客体方面,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所以,如果有说法将主体扩大到非医务人员,或者将主观方面说成是故意,又或者在客观方面没有强调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等要素,那这些说法就是错误的。我们在判断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准确内涵来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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