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究竟是怎样的,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各类医院、卫生院、诊所等,医务人员则是在这些机构中从事诊疗、护理等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例如,在正规医院工作的医生、护士等。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涉及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其次,行为违法性方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比如,医生在手术中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或者护士未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护理等。 再者,主观过失方面,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这种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医生在诊断时粗心大意,遗漏了重要的检查项目,导致误诊;或者医生过于自信自己的判断,没有考虑到其他可能的病情,从而延误了治疗。 然后,损害后果方面,患者必须存在人身损害后果。这里的人身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例如,手术失误导致患者身体器官受损,影响其正常功能。 最后,因果关系方面,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直接造成的。例如,医生用药错误,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进而造成身体损害。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