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都有哪些?

我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尤其关注医疗事故罪这一块。想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罪具体都有哪些特征呀?是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些角度去看吗?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心里对这个罪名有个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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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首先是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像医生、护士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限定了主体范围。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就诊人带来危害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医务人员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最终还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是故意致人死亡等情况,那就会视性质与情节成立故意杀人等其他罪名。 然后是客体方面,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秩序和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保障患者能够得到有效、安全医疗服务的基础,而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更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一旦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侵犯到这些,就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护士发错药等,因为这些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患者带来了死亡或者严重的健康损害后果。 相关概念: 医务人员: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而没预见危害结果;过于自信是预见到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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