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就表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具体可以分为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按业务性质又分为几类:首先是医疗防疫人员,这里面包括从事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医学、中医学的工作人员,通俗讲就是我们日常看病接触的各科医生等;其次是药剂人员,也就是负责调配药物的人员;然后是护理人员,像护士就属于这一类,负责照顾病人;最后是其他技术人员,比如从事放射、检验、病理营养、口腔等其他医疗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而且,这个分类不仅涵盖了在公立医疗机构及企业、社会办医疗机构内工作的医务人员,也包含了拥有合法执照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而医疗机构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指工程技术人员,比如负责医院设备维护的;行政党务管理人员,像医院里负责行政管理等事务的人员;还有工勤人员,例如保洁、后勤保障人员等。通常来说,作为本罪主体的医务人员,一般仅指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对于那些身兼两职,既是行政人员又是业务人员的人,在他们行使医务人员职责时,应视为医务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除此之外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一般均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像社会上那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肯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例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以至延误病人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这些人员的行为并非诊疗护理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同其他类型的责任事故没有根本性区别,这种情况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务人员: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