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下面我们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犯罪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指的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等。他们在医疗活动中承担着救死扶伤的职责,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例如,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护士在护理过程中,都属于履行医疗职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只有具备医务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此罪的主体。 其次是犯罪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医生在开药方时,由于疏忽没有注意到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导致患者用药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医生已经知道某患者术后需要特别护理,但他认为以自己的经验不会出问题,没有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结果导致患者病情恶化。 再次是犯罪客体。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医疗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医院等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仅破坏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直接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比如,因为医护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医院手术室感染事件频发,这既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活动,也对众多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 最后是犯罪客观方面。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等。例如,护士没有按照规定核对患者信息就进行输液,导致输错药物,造成患者身体严重损害。只有当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或严重身体健康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