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在医疗机构中担任诊断、治疗、护理等工作。比如,只有取得相应资质的医院和医生、护士等人员,才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如果是没有行医资格的人进行医疗操作导致的损害,那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非法行医。 其次是行为违法性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是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的准则,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消毒流程操作,导致患者术后感染,这就属于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再者是主观过失要件。医疗事故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医生因为疏忽没有仔细查看患者的过敏史,给患者使用了过敏药物,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最后是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要件。必须有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并且这种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患者本身就患有严重疾病,即使医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这种过失并没有直接导致患者的损害加重,那就不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将这些要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