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以下是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 首先,主体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比如,在正规医院工作的医生、护士给患者进行治疗,他们就符合医疗事故主体的要求。这一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其次,行为违法性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必须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例如,医生在手术前没有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就贸然进行手术,这就属于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再者,过失要件。医疗事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比如,医生因为疏忽看错了药品剂量,给患者错误用药,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是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那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最后,损害结果要件。必须要有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这种损害包括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并且,这种损害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原本不应该出现的身体功能障碍,就可能存在损害结果。同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患者的损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如自身疾病的自然发展等,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