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主体要合法。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指的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在该机构中依法执业的人员。这就好比一个正规的商店,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里面的员工也得是符合规定能够在这工作的人一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有相关规定。 其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比如医生在手术中故意或误将病人正常的肾脏切除,这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而该做的检查没做,导致病情延误,就是不作为的违法。 然后,直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失。在医疗事故里,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又或者是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比如该给病人做皮试没做,结果病人过敏出现严重后果,这就是典型的过失。 再者,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这要求出现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情况,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最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病人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直接导致的。像医生手术操作失误,直接造成病人身体伤害,这就是存在因果关系。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规定也从侧面强调了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在医疗事故认定中的重要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