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触犯医疗事故?


要判断是否触犯医疗事故,需要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一个关键要素是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则是在该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 其次,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比如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像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故意或误将病人正常的肾脏切除,保留了有病变的肾脏,这就是用积极行为去实施违法行为,即作为;而不作为是指责任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病员严重损害。 再者,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另外,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这里的人身损害后果通常指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情况。如果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最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病人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由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比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因操作过误,割断大动脉血管,造成病人大出血死亡,这种因果关系就比较明显。但有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凭借技术鉴定或尸体解剖才能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这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